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88)汇管条字第1054号文的规定,外商投资必须以外汇投入,以人民币投资仅限于外商从其合资的企业中所获人民币利润,但同时需出具当地外汇管理分局的证明。
有这样一个案例,外方与中方合营成立D公司,合营合同约定:D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00万美元,外方、中方的出资额均为150万美元,各占50%股份;并约定,逾期出资方,按逾期出资额的9%/月向非违约方支付延误赔偿金。签约后外方首期出资50万美元,事隔半年后外方分别从国内各个不同的公司分10笔共汇入人民币850万元用于合营D公司的动迁安置。
事后中方以外方对剩余注册资金100万美元迟迟不到位为由,提请仲裁,要求外方履行合营合同规定的出资义务并支付延误赔偿金。外方则申辩认为其已投入的850万人民币动迁安置资金可以做出资款。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因外方无法证明其投入的850万元人民币动迁资金是其在中国投资所获的利润,也没有当地外汇管理局的证明。经查外方所投入的850万元人民币系外方在中国的贷款资金。仲裁庭认定其投入的850万元人民币不应认做是注册资金投资,外方应承担延误赔偿金。上述例子虽然最终是以调解方式解决,外方在补缴剩余注册资金后,中方放弃了对其的迟延赔偿金的追偿。但这一案例说明,外商在投资中国大陆时,应首先了解大陆的法律,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中国法律法规对于外方汇入的注册资金的性质和来源有严格的规定,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汇入均不属于注册资金的范围,工商局不予以承认,审计师事务所也无法进行验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