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法律文书 特色服务 行业顾问 专项顾问 法律实务 以案说法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首席律师

在线咨询

在线法律咨询



在线法律咨询


值班律师介绍


在线法律咨询


在线法律咨询

值班律师介绍


最新动态                  more>>
·新律师法将改变检察院系统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五种
·招聘:法律业务拓展专员
·电视台栏目征稿通知
·取保候审也存在"超期"问
·女大学生术后成植物人 家
·上海:房产开发商不守承诺
·一女子用他人遗失取款机内
·北京市劳保局:企业无权开
·“包吃包住”也不能低于7
·上班族薪酬计算方法变更&
·天依所400热线电话开通
·天依为顾问单位进行劳动合
·天依实习律师培训顺利开展

律师介绍                 
焦 凯 魏天增
皮泳鸣 胡贵云
陈旺新 鲜 言
王松林 张生贵
李长贵 武建兰
王 庆 蔡园园
丁华 丁燕
董春岛 党江舟
傅远 方兴顺
樊天辉 龚柏华
  您目前的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发布时间:2008-4-21
主席令第七十二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8月3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在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版权所有 北京天依律师事务所 Copyright © 2008 ALL RIGHTS LAW OFFICES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26号德胜置业大厦5号楼8层   电话(传真):010-82960085
ICP08011958号   技术支持:SKYK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