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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后面临巨大挑战 中国法律加快“立、改、废”
发布时间:2008-4-25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最近指出:当今世界的一个明显特征,是国际组织和国际条约越来越多地介入传统上属于主权国家的内部事务。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和多边经贸立法性条约的发展,使各成员有义务根据世贸组织及国际条约的要求,按照国际惯例作出相应改革。中国入世,是一场新的改革的开端。

   法律要加快"立、改、废"
 
    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咨询一部主任冯军作了介绍,按照入世达成的《服务贸易开放承诺书》,中国将逐步开放国内金融市场。但是,由于具体细则尚未公布,想要"进场打球",还得等待一段时间。企业可以等。但是,国内法律的制订、修改、废止,显然不能等。我国既已用法律形式承诺遵守WTO规则,那么,按照要求,凡与WTO规则冲突的法律都要废除,一些法律在过渡期内要作改动,不少空白领域需要立法。
     新修改的《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已经先行一步。著名知识产权法专家郑成思逐条剖析指出,许多重要的修改体现了对WTO规则的遵循。在实体法上,"地理标志"、"在先权"、"驰名商标"等,或是应WTO要求而设,或是应WTO要求而改。而商标权的最终裁决权,也按照世贸规则要求,移交到了法院。据外经贸部条法司司长张玉卿透露,目前应该修补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约有2000条左右。可以想象,"立、改、废"的工作必定艰巨。
 
   规则如何适用需斟酌
 
   虽然国内法律要按WTO要求"立、改、废",但是,WTO规则是否可以直接适用法院,目前争论不小。几乎所有WTO成员都认为:国际条约不能自动生效,必须转化为国内法才能适用。我国也有学者认为不能直接适用,其理由有四:一,涉及国家主权;二,直接适用有难度;三,WTO本身是各方利益妥协的产物;四,WTO本身有争端解决机制,国内法院直接适用世贸规则,属程序不当。对此,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所长顾肖荣认为,WTO规则的适用有其复杂性,对法律的适用问题,应该作出专门规定或立法解释以指导实践。
 
   司法改革要求更高
 
   入世后,涉外案件、新类型经济案件必然增长,法律适用将变得多元化,国际惯例的适用也会增长。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世贸规则要求各国司法公正、有效。早有人预言,这将对我国的司法改革提出更高、更快的要求。
   司法改革,要求司法审查成为最终的裁决。顾肖荣指出:这非常关键。入世后,我国需要建立公平统一的市场体系,法律适用的统一性问题将格外重要,特别要解决的是地方保护主义,否则,可能会破坏国民待遇原则,引发国家间的贸易争端。现有的司法系统实行双重领导,给司法地方化提供了"合理性",因此,司法改革的难度更大。司法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司法公正,创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推动经济合作。上海领导人曾承诺"要让外商感到上海是个讲道理的地方"。入世后,也必须让世界看到,中国是一个讲道理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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