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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追加公司的股东作为共同被告
发布时间:2008-4-26
案情:
     A公司于2001年4月13日向B公司提供价值2万余款的货物,B公司收取货物后交款时声称没有现金,于同日开具该款的4月26日的支票。4月26日,A公司去银行兑现支票时发现该支票是空头支票,即赶去B公司,始发现B公司已关闭,只有价值约3万元的货物和设备,而该财物被出借铺位的承包方扣押。A公司起诉后经调查发现,该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有两个股东合作,各出资30万元和20万元合伙。
 
问:
     A公司在起诉后能否追加该两个股东为第二、第三被告,有何法律依据?,如何向法院申请?
 
答:
     如果B公司经过法定程序关闭,则不行,因为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如果B公司未经法定程序关闭,即未履行清算义务,则A公司可以B公司的出资股东为被告,诉求其承担对B公司的债务履行清算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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