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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计发标准提至2235元
发布时间:2008-4-12
     上海市最近公布了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235元。对普通市民来说,这一数字除反映了全市职工工资收入的总体增长水平之外,还意味着什么呢?昨天,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随着2005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公布,本市相关社保待遇将随之上调。

     本市工伤保险部分待遇的计发标准,将从2033元提高到2235元。平均工资的增长对收入较低的生育女职工来说也是一个福音。失业妇女以及从业妇女中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月生育生活津贴也将提高到2235元。

     市劳动保障局同时提醒市民,2006年度本市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从4月1日起有所调整,个人缴费基数根据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确定,即上限为6705元,下限为1341元。

     此外,首次参加工作和变动工作单位的缴费个人,应按新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2006年度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基数,为其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总人数乘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用人单位按照缴费基数12.5%的比例缴纳综合保险费。参保的外来从业人员所享受的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以及老年补贴的额度也相应有所提高。

     工伤保险调整具体标准

     因工死亡享受50个月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6个月的丧葬补助金,均按2235元标准计发。另外,供养亲属按月享受的抚恤金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前一月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如缴费工资低于2235元的,按2235元标准计发。

     致残五至十级的工伤人员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由企业按新标准发放一次性工伤医疗、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工致残一至十级的从业人员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发标准以工伤人员因工负伤前一月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为基数,如其缴费工资低于2235元的,按2235元标准计发。
     因工致残一至四级者按不同比例享受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计发标准以工伤人员因工负伤前一月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为基数,如其缴费工资低于2235元的,按2235元标准计发。

     因工致残导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社保经办机构以2235元为基数,以50%至30%不等比例按月计发伤残人员生活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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