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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发布时间:2008-4-13
      商业秘密是经营者知识和智慧的结晶,是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市场经济迅速发展,企业竞争日益激烈,人才、特别是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争夺日趋白热化的今天,商业秘密保护成为了当前社会所普遍关注的一大热点、难点。
 
一、商业秘密概述
 
1.什么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包含那些内容?
      根据我国《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也就是说,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是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二是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商业秘密的价值性;三是具有实用性;四是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
      技术信息是指基于经验或技能产生的,在实践中适用的技术情报、数据或知识,如配方、工艺流程、加工方法、技术秘诀、设计图纸及有关的情报、数据、图片等。符合商业秘密四要件的专有技术、技术决窍、非专利技术成果等都属于技术信息。
      据国家工商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经营信息包括: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实际上所有可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符合商业秘密四要件的非技术信息都可以成为经营信息。
2、哪些行为属于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
      (1)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4)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述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二、企业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1.建立健全内部保密制度
      要做好事先的防范工作,必须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采取保密措施:①在企业内划定保密区域,并在保密区域内加强保卫措施,确定明确的管理办法;②对企业的重要文件、资料应及时确定其保密级别、加盖保密章,予以存档或销毁,同时应制定出企业相应的文件管理、借阅、复印、销毁办法,以及外发文件的审阅办法;③把商业秘密限定在必须了解该秘密的员工以及第三方、合同方范围之内,对职工应限制掌握的知识,并加强对员工的保密教育,或者将各关键部分进行分解,使每一涉密者不能拥有完全的商业秘密。 
2、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妥善签订保密协议
      保密及竞业禁止条款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防止员工泄密的一项重要法律措施,也是企业在劳动合同签订时所必须要考虑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第一,保密、竞业禁止条款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①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或竞业禁止条款;②在公司企业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保密和竞业禁止义务;③签订正式的保密合同或竞业禁止协议。对此,企业可以根据岗位及涉密程度的不同,选择不同的条款形式,对于企业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管人员,企业应当与其签订正式的保密合同及竞业禁止协议,而对于其他不直接接触企业信息的员工在劳动合同中加入相应的保密义务条款即可。
       第二,商业秘密范围应当明确具体。要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要防止员工泄密,就得先确定企业的哪些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将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具体信息范畴列于保密合同或竞业禁止协议之中,以给企业的信息确定一个商业秘密范围。
       第三,禁业限制规定应合理适中。限制的内容,必须针对与职工所任职企业同类的业务;竟业限制的对象应当是知晓本单位商业、技术秘密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而不是企业所有员工。竟业限制条款如果适用面太广,将使得企业所有员工或多数员工不能到相关竞争单位去工作,这无疑是对竞业限制条款的滥用,会导致劳动者择业权的丧失以及不合理地限制市场经济下应有的人才竞争。签订竞业限制合同的对象,一般来说是对企业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高级研究开发技术人员、关键岗位上的技术工人以及市场计划和销售人员、财会人员、秘书等。限制时间,不能超过职工离职后的三年。
       第四,保密及补偿费用应当具体明确。保密及竞业禁止补偿费用直接涉及员工的切身利益,在制定保密及竞业禁止条款时,应当明确两种费用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由于竞业限制条款的限制,劳动者在择业上必然会有较大的经济损失,因而企业就限制员工就业应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补偿数额可由双方协商,补偿费的标准根据员工接触商业秘密的程度与上年度该员工的总报酬来确定,一般以该员工离开企业上一个年度从公司获得的报酬总额的1/3到2/3为宜。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支付时间可以在员工在职期间支付或者在离职时一次性支付。
       第五,违约责任应明确合理。违约责任是企业牵制、限制职工违约行为的一件有利法宝。许多企业都会在自己的劳动合同中着重对违约责任进行约定。但是违约责任必须明确、合理。对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违约金或赔偿金额及支付方式予以明确。
       第六、对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员工保密制度等重要规章制度,应当及时予以告知。
3.在从事商业活动需要披露机密信息时,必须与商业合作伙伴签订保密协议。

三、企业如何运用法律保护商业秘密

1、相关法律规定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就是侵犯了知识产权,侵犯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所以我国的《刑法》、《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对商业秘密要进行法律保护:
      第一、《刑法》在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具体行为以及相应的刑罚。
    第二、《合同法》在第四十三条中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第十条规定了经营者不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同时对第三者明知或应知该款所述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企业根据法律规定,当商业秘密遭到侵犯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第一,协商解决。
商业秘密纠纷属民事纠纷,企业单位的商业秘密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与侵害人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侵害并作适当赔偿,以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第二,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
    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如果此前企业与侵权人之间签订了合同,并且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向当地仲裁机构或者双方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是如果没有仲裁协议的,就不能申请仲裁。有仲裁协议的,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不能就同一纠纷事件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企业之间因劳动争议引起的纠纷或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期限未满,擅自跳槽,带走企业商业秘密,侵犯企业利益的,企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的,可以按上述规定,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第四,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刑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般来说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起诉。
    通过以上方式,被侵犯商业秘密的企业可得到以下法律保护:第一,侵权人应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第二,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侵权人应承担被侵害人因调查该侵权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第四,监督检查部门,可根据情节对侵权人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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