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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途径和最好办法
发布时间:2008-5-9
胡贵云
     
      某施工企业在履行施工合同过程中,与开发商发生争议。
     
      其矛盾焦点为:开发商与施工企业约定,由施工企业垫资至基础工程竣工,然后开发商支付工程款的30%,工期为100天。因施工企业的原因,基础工程至150天才竣工,且存在质量问题。开发商提出工期索赔,并拒绝支付30%的工程款。
 
      施工企业采取停工措施,并动员了数十名工人聚集在开发商办公室索要工程款,致使开发商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双方在人力物力上的浪费越来越大,矛盾也越来越尖锐。至此,开发商找到律师,委托律师与施工企业进行谈判。律师接受委托后,在与施工企业进行多次沟通的同时,说服开发商管理层,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以解决工人工资,缓解了双方矛盾。
 
      事隔不久,施工企业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律师作为开发商的法律顾问积极应诉,并提起工期延期及质量索赔的反诉请求。与此同时,律师在准备诉讼材料的过程中还发现,双方仍有继续履行合同的诚意,只要努力说服双方当事人,仍有调解的可能。于是不停的在施工企业和开发商之间进行说服,经过律师大量细致而又耐心的工作,使双方当事人意识到,诉讼并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途径和最好办法,如果双方能达成和解,将有利于以后的进一步合作。
 
      于是,双方当事人在律师的主持下,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施工企业保证今后不采取过激措施,并努力赶上工期,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提高施工质量。开发商也同意制订一份工程款支付的计划表,并及时支付工程款。另外,在律师帮助下,双方修订了原施工合同,对原合同约定不明或不合理的条款作了相应调整。最后,双方撤诉,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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