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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吃包住”也不能低于730元最低工资标准
发布时间:2008-4-19
   打工仔王某某在奔波一个月后终于在北京一家公司找到一份勤杂工的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并且在合同中写明了包吃、包住、月工资600元。

   
签完合同,王某某看前两天的报纸,偶然发现从71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已经提高到每人每月730元。于是,便去找公司老板协商提高工资,老板理直气壮地说: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730元是对那些拿工资的人来说的,像你这样包吃包住的人,如果把给你提供的住宿折合成钱,至少每月也得300元,每天又让你白吃三顿饭,一个月下来的饭钱怎么也得值300元,这样全加起来你的工资都相当于一千二百元了,已经远远超过了最低工资。

    
老板的话听起来有一定道理,那么在法律上是否也认定包吃包住,月工资就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呢?劳动部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中还规定,用人单位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亦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内。

    可以看出,该公司老板以对王某某包吃包住为理由,企图把为王某某提供的住房、伙食这种非货币性收入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里的做法是违反上述国家规定的。至少应给王某某再增加130元工资。如该公司拒绝履行,王某某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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