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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保局:企业无权开除旷工违纪职员
发布时间:2008-4-24
 
  来源:北京晨报
 
  

 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在做客城市服务管理广播时,有企业问道,单位一名员工无故旷工3个月,也找不着人,企业可不可以免去“除名”这一环节而直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该负责人明确表示,原来在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有这样的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但从今年2月份起,上述条例已被明令废止。“也就是说,今后企业将无权再‘开除’职工,而对于职工的违纪行为,只能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该负责人进一步解释说,旷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属于企业自主行为,完全要依照企业事先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标准来定。不过用人单位在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时首先要依法,其次程序要民主,需通过与职工或者工会展开民主协商,最后还要公示或告知全体职工,可以以员工手册、公告、内部网等方式进行。


      此外,劳动者因酒后驾车、赌博、酗酒等原因被拘留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时,用人单位也可依企业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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