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法律文书 特色服务 行业顾问 专项顾问 法律实务 以案说法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首席律师

在线咨询

在线法律咨询



在线法律咨询


值班律师介绍


在线法律咨询


在线法律咨询

值班律师介绍


最新动态                  more>>
·新律师法将改变检察院系统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五种
·招聘:法律业务拓展专员
·电视台栏目征稿通知
·取保候审也存在"超期"问
·女大学生术后成植物人 家
·上海:房产开发商不守承诺
·一女子用他人遗失取款机内
·北京市劳保局:企业无权开
·“包吃包住”也不能低于7
·上班族薪酬计算方法变更&
·天依所400热线电话开通
·天依为顾问单位进行劳动合
·天依实习律师培训顺利开展

律师介绍                 
焦 凯 魏天增
皮泳鸣 胡贵云
陈旺新 鲜 言
王松林 张生贵
李长贵 武建兰
王 庆 蔡园园
丁华 丁燕
董春岛 党江舟
傅远 方兴顺
樊天辉 龚柏华
  您目前的位置:首页 >> 最新动态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五种情形认定为非法行医
发布时间:2008-5-9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等五种情形应认定为非法行医。

  其中,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都属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形。
 
    司法解释指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或者是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司法解释于2008年5月9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8〕5号


  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第四条:  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  本解释所称“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版权所有 北京天依律师事务所 Copyright © 2008 ALL RIGHTS LAW OFFICES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26号德胜置业大厦5号楼8层   电话(传真):010-82960085
ICP08011958号   技术支持:SKYK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