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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疏于主张,保证人免除责任
发布时间:2008-10-22
案情简介:
 
   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某市支行(下称“某市农行”)与固岭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固岭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固岭公司从某市农行借款600万元,借期一年,利率月息8.02‰。该笔借款由澳门环球塑料有限公司(下称“澳门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某市农行向固岭公司多次催收,但未向澳门公司提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要求。固岭公司一直拖欠借款不还,某市农行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固岭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同时要求澳门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市农行与固岭公司、澳门公司所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应及时偿还借款本息。某市农行在借款到期日起6个月内未向澳门公司主张权利,澳门公司的担保责任应予免除。遂判决固岭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澳门公司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理分析:
 
   担保是保证债务清偿和债权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而保证是最常见的一种担保方式。保证又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担保法》第二十六条又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也就是说,连带责任中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必须有债权人的主张才发生效力,否则,保证人可以依据债权人未主张而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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