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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5万要强化身份证号码识别
发布时间:2008-4-14
本报讯 昨天,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制定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据介绍,出台这一文件是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各单位、个人于2007年6月14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给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

  《征求意见稿》规定,该办法适用于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

  根据《征求意见稿》,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不在本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保险公司在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如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申请人的身份。

  对于交易记录的保存,《征求意见稿》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一)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同一介质上有不同保管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管。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有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符合保管期限的要求。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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